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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契约中私法自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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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财产制契约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在我国则刚开始发展。对于婚姻,传统上人们将其当作一种家庭关系、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随着离婚率的升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订立婚前财产合同或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在离婚时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契约性质的界定不甚明确,对其订立、内容、效力规定得比较简单,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缺乏应有的限制。这种规定对实现私法自治毫无帮助,反而使当事人的行为缺少法律的指引,不利于对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者 郑旸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天中学刊》 2013年第5期18-20,共3页 Journal of Tian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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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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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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