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及实践反思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抽象危险犯在理论上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之分,抽象危险犯不同于具体危险犯,不以危险判断为构成要素。风险社会语境下,抽象危险犯作为刑法介入的早期化方式具有积极预防、周延保护法益的作用,但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也应当遵守合理的边界。在抽象危险犯的司法认定过程中,抽象危险作为一种被立法设置的推定危险,应当允许行为人反驳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当前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应当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等领域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
作者 李迎春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30-32,共3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67

共引文献37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