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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权利类属分析及其留存的必要性——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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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接受了国内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者关系的通说,删除了修改权。但本文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修改权有其独立的意义和存在的必要性,修改权的价值并不是在于"禁止他人非法修改作品",而在于作者观点变化后"可以依照自己的观点来无拘束地决定作品的内容"。因此,著作权法修改仍然应当留存修改权。
作者 胡彦涛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33-35,共3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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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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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
  • 7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3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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