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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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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出处 《新疆农垦科技》 2013年第9期63-65,共3页 Xinjiang Farm Researc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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