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对警察出庭作证作了规定,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规定不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太窄、技术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警察出庭作证有待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缺乏救济措施。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警察出庭作证规定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改进: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主体、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警察作证的限制与例外、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9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