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典化运动是历史的产物,这一理论前提为大陆法系多数法学家所倡导。但民法大儒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成长是一个有机发展的过程。基于此,萨维尼对法典编纂学派的理论进行了反驳:法律的发展可分为不同的阶段,法典编纂是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必须在各方面条件均齐备的情况下方可制定,否则将会对国家法制产生不良影响。由此,萨维尼主张,在当时的德国制定和颁布民法典并不是必然的选择。萨维尼的民法法典化思想引发了笔者对当下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的思考,即在当下中国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掘本国传统法律资源并且保持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
出处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