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仲裁属于教育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是指教育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调解、裁决相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的总称。教育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依法设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1995年8月,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199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为教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上述《意见》印发、《仲裁法》实施以来,教育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机构设置方面都未表现出突破和创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现行纠纷调处机制已不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因此,构建教育法律纠纷仲裁机制,有效化纷止争已成为教育法律纠纷调处的必由之路。
出处
《河北联合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3年第5期734-735,共2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Coal Med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