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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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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享受该公司模式带来的诸多便利之余,也面临着当第三方起诉公司的同时要求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将承担该种类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因此,倘若股东无法有效地完成举证责任,不能合法地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其必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此,本文拟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以探讨如何界定股东的举证责任标准。
作者 秦娜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18期112-112,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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