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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FCA对FOB的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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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FOB价格条件向日本W公司出口一批货值8万美元的服装。合同中规定装运港为天津新港(即FOB新港),目的地为日本横滨港,交货时间为2月15日,由W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即期L/C付款。A公司货源充足,于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抵新港,由于未到交货期,A公司将货物暂存码头。当天晚上,码头发生严重火灾,A公司的货物全部被焚。而同时,日本W公司所派船舶即将抵达新港,A公司将货物被焚的事实通知了W公司,并请W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 韩静茹
出处 《山东对外经贸》 2000年第11期48-49,共2页 Shandong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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