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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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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目制高等院校。
出处 《中国宗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70-71,共2页 China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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