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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不是养老保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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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房养老”只能是养老金融产品的一个补充,不能成为养老保险的主体。养老问题还是需要雇员个人、雇主、政府三方面作为主体,建立第一、第二支柱的养老金。
作者 胡继晔
出处 《新世纪周刊》 2013年第39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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