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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种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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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企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一般会计制度建立了一般的会计成本核算原则,但由于保险企业所经营的是特殊商品,所以成本核算也有其特殊性。保险成本的特殊性体现在特定的会计期间到期时,部分赔案的最终赔偿额还无法确定,尤其是非寿险,正是由于案发时间和最终赔付有较长的时滞,因而保险企业必须估计风险成本数额并建立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由于企业所采取的估计的方法不同,得出的金额差异会很大,所以实际工作中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选取很重要,但我国的保险企业对这方面的工作往往只因袭惯例作法,由于诸多原因没有深入探讨,因而也无法作出优化选择。
作者 张徐 阎建军
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5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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