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倡导,环境法理论的迅速发展和现实条件的日益变化,我国野生生物保护法的修正已是势在必行。在立法目标上,应从把野生生物视为自然资源进行保护的传统理念过渡到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以体现野生生物保护法的生态功能;在保护对象上,应从对野生生物个体的保护转变为通过多种制度实现生物与生境的双重保护;在规制技术上,要力图完成法律概念的完整化和准确化,尽可能满足在错综复杂的自然状况下实现立法目标的需要。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26-133,共8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11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2YZA820099)
吉林大学横向项目(201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