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垦草原罪"等草原犯罪不能或难以操作的状况长期困扰着草原司法与执法实践,成为破坏草原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开垦草原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对屡犯和阻碍草原执法以及抗拒草原法律法规实施行为所适用的罪名,补充了相关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首次实现了《草原法》与刑法典的直接对接,使草原犯罪能够受到实际有效的惩处,草原司法和执法环境更为优化。然而,《2012草原解释》也存在着将"开垦草原罪"和"非法使用草原罪"这两种性质和危害不同的犯罪进行同罪同罚等不合理或值得商榷的问题,尚需立法完善与司法中扬长避短。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34-140,共7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AZH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