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36-142,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