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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计税基础为=原计税基础-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非股权支付额所蕴含的应纳税所得=300-479.17X30%+20.83×30%=162.50(万元)。6.特殊重组方式下被合并企业税收优惠的结转问题。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出处 《中国税务》 2013年第10期59-5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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