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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撤销权三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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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应综合考量户籍、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义务等相关因素,但各因素在确定成员资格上具有不同权重。集体成员撤销权应适用一年除斥期间,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在集体成员请求法院撤销决定并判决给付的情形下,法院除可撤销决定外,尚可根据具体情形判定集体经济组织限期重新作出分配方案或直接判决给付。
作者 张玉东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61-64,136,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权利本位研究范式与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课题号:12YJC820079)的部分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 2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长县民初字第1481号.
  • 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雨民初字第1124号.
  • 4冷传莉.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构造缺陷及弥补[J].法律适用,2011(3):42-45. 被引量:11
  • 5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宣中民一终字第00276号.
  • 6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长中民一终字第1279号.
  •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5条.
  • 8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昌民初字第10451号.
  • 9管洪彦.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几点思考[J].法学论坛,2013,28(2):153-160. 被引量:15

二级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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