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前的非法采矿罪存在明显的立法困境:行为方式理解混乱,行政处罚前置失当,危害结果鉴定困难、刑事责任配置过轻。《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本罪的行为方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改了结果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人本主义向环境本位的转变,亦符合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应对本罪的犯罪客体及行为方式作出新的理解,在进行司法适用时也应注意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7-71,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风险社会下刑法中的"危险"研究>
项目编号:CLS[2011]D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