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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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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较为简单,但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窃取,既包括秘密的非法获取,也包括公开形式的骗取,但不包括夺取、劫取、敲诈、胁迫等方式。非法提供不以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需要"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前置性条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人信用卡信息加以提供本身就是不法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认定应与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准确区分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且要把握信用卡信息资料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在罪数上,同一主体实施的不同行为,原则上以牵连犯论处;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原则上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同主体实施不同行为,对于能够证明各行为人主观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应当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排除单独罪名的适用。
作者 俞小海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5期117-125,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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