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经济学中,用边际分析方法求得的具有相互联系的行为主体最优化行为的集合便是均衡。法律规则在用以描述或规范人的理性选择行为方面,与经济学具有深刻的一致性。法律体系也是作为一种均衡整合状态而存在,是各个部门法最优化的集合。刑法修改不能超越刑法的最佳边际均衡点,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有效保障法益,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立法才能产生较高的综合社会效益,否则刑法作为部门法的边际效益就会回落递减。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8期36-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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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2B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