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社会是个发达的"契约"社会,社会中几乎一切重要交易都通过立契进行,而中人作为重要参与人的土地绝卖契约又是"契约"社会的重中之重。清代社会又是一个关系社会,人是社会网络中的"关系存在"。中人在土地绝卖契约中发挥的说合、见证、保证和调处功能源于关系社会下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断裂与协调。依靠关系社会特有的调控机制,中人在土地绝卖关系中实现了角色保全,保证了交易安全,维系了传统民间法秩序的稳定。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8期63-66,共4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X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