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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约属性--以程序性契约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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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于债法分则中的普通私法实体契约,民法上和解还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实为兼具实体性契约与程序性契约属性的混合契约。民法上和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和解契约的缔约目的在于程序意义上的终止纠纷;和解契约的内容包含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和解契约之立法多为程序性法律规范;和解契约具有公法上的程序性效力;和解契约的主体须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解契约独立于实体性契约;和解契约的可诉性仅限于程序性方面。
作者 刘平 宋旭明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8期183-185,共3页 Seeker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法上和解之性质研究: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纠纷预防与解决之理想机制”(09SFB5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陈自强.民法上和解之效力[J].政大法学评论,1999,(61).
  • 2[日]兼子一著 竹下守夫 自绿铉译.《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 3[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页.
  • 4万鄂湘."仲裁司法审查的适度与谦抑",载《法制日报》,http.//www.1egaldaily.com.cn/2007fxy/2009-04/15/con-tent_1077106.htm,2013年6月2日访问.
  • 5范瑜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 6Michael Palmer & Simon Roberts. Dispute Processes. ADR and the Primary Forms of Decision Making, Butterworths, 1998, p70.

共引文献78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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