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对于法院法官的任用十分看重,认为法官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若法官高瞻远瞩、秉持正义、顺应历史潮流,则法院就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反之,也可能引发巨大的政治动乱和社会灾难。纵观美国法官任用制度,它体现了对法官的法律经验、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并重、司法独立与政治民主结合,通过一个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的选拔制度和监督制度,实现法官的独立、中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体现三权中司法权力的特殊性。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与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选拔高素质的法官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因此,有必要对美国联邦下级法院法官任用机制进行研究,以便我们全面了解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选拔制度,这有利于中国法官任用制度的借鉴。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8期195-19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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