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即为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股东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一项旨在维护个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发轫于1843年英国Foss V.Harbottle一案,历经股东派生诉讼被否弃、股东派生诉讼被重启继而"大多数规则"被突破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被广泛运用等历史过程。如今,股东派生诉讼已发展成为两大法系的一项基本的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于2005年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然而,该制度相关条款尚存有缺陷,如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简单且苛刻、关于侵权行为的可诉性规定不够周延、股东派生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等,此立法之不足虽受制于当时利益主体之相关博弈,但长此以往必将破坏经济运行之社会公正。为此,完善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还需在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股东诉讼前置程序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诸方面加以改进与构建。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8期201-2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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