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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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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审计机关对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既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审计机关获知和掌握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尤其在审计数据综合利用的大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大量聚集加大了审计风险。研究信息化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探索防范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审计机关不可回避的课题。
作者 王文 王晓宁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8期61-62,共2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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