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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之过谁买单——浅析出口商的定位分化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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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出口贸易型企业R公司向中国香港S买方出口价值约30万美元健身器材,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OA120天。但上述货款到期后,s买方却一直未启动付款。R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追讨。同时,中国信保还接到国内融资银行Z书面通知,因S买方拖欠直接导致R公司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融资款项,希望中国信保尽快介入。
作者 石磊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13年第10期84-85,共2页 Imp-Exp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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