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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解释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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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主体包括证人,但不宜包括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可以解释为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其与"应当如实回答"之矛盾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消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适用于非刑事诉讼程序在西方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我国不太现实。
作者 陈学权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9-40,共12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金 教育部2012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批准号:12YJC82001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基金项目(项目号:2012YQ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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