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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夫·罗斯的权能概念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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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丹麦法哲学家阿尔夫·罗斯认为,权能乃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证立的,通过并依据对相关效果的宣示,从而创制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在本性上具有可能性、规范性、处分性、表示性;权能规范属于构成性规则;权能的理由是基于私人以及公共领域的自治。但富有争议的是,根据以其命名的"罗斯化约定理",所有其他规范性概念都能够被化约为义务概念;又由于权能规范规定了创制义务规范的程序,并使得主体负有义务根据该义务规范而行动,因而权能规范也可被化约为义务规范。然而,通过否定化、关系化、潜能化三项逻辑运算可以得出,虽然权能蕴含着潜在的义务,但是反之并不成立。义务不仅能通过权能的行使,也能通过其他行为,譬如不法或犯罪行为,得到证立。布列金由此认为,罗斯在后期从根本上改变了化约主义立场。但是,权能规范仍然可以被理解为合秩序性创制的行为规范之行为规范,具有元规则地位;只不过创制行为所体现的私人以及公共自治具有不可化约性。在此意义上,罗斯化约定理的核心部分仍然是真实的,他关于权能的立场也是一以贯之的。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45-160,共16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布列金.“论权能规范”,《法律与哲学》,第11卷,1992年,第201、208页.
  • 2鲍尔森.“法律规范的一种授权理论”,《法律理论》,第1卷,1988年,第58页、第67页及以下.
  • 3《(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11条第2款.
  • 4阿列克西.“于尔根·哈贝马斯程序性法律范式中的基本权利与民主”,载贝伦茨、德莱尔主编.《正义与历史-马尔特·迪瑟霍斯特65岁诞辰研讨会文集》,1996年,第78页.
  • 5拉兹.“自愿的义务与规范性权力”,《亚里士多德协会(副刊)》第46卷,1972年,第79、83页.
  • 6罗斯.“论自我指涉与一个宪法难题”,《心灵》,第78卷,1969年,第1页.
  • 7霍菲尔德.“适用于司法推理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适用于司法推理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及其他法律论文》,1923年,第36页及以下.

同被引文献323

引证文献19

二级引证文献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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