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债权》(征求意见稿)中,应收帐款坏帐确认原则的第二条改为: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虽然仅仅变动了几个字,但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取消年限限制,更注重实质,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工作中的进一步运用。一、谨慎性原则的内容和现实意义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保持谨慎、安全的态度,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