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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立法机制的思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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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体系自身,必须注意完善立法机制。完善立法机制涉及人大立法与常委会立法、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涉及完善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完善作为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使常委会立法代替人大立法,不能仅从权宜出发,它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考虑。加强政府立法与地方立法是许多国家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它们的法律监督,协商机制不能代替"改变和撤销机制"。要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不能只依赖立改废机制,而必须注意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
作者 朱景文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228-234,共7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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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Cited in Glendon, Gordon & Osakwe,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 , 1994. p. 195.
  • 2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Ruberoid Co. , 343U. S. 470.
  • 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http://www.chinalaw.org.cn/cnfzndbg/.
  • 4Gordon & Osakwe,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 , 1994. Ch 7.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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