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体系自身,必须注意完善立法机制。完善立法机制涉及人大立法与常委会立法、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涉及完善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完善作为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使常委会立法代替人大立法,不能仅从权宜出发,它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考虑。加强政府立法与地方立法是许多国家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它们的法律监督,协商机制不能代替"改变和撤销机制"。要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不能只依赖立改废机制,而必须注意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228-234,共7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