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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戾气的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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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突发”的社会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那么,就不会只是个别人、个别群体的宣泄,而必是社会本身出了问题;进一步说,引起戾气的社会本身的问题不会是小的或局部的问题,它们还必是广泛的、普遍的问题。这两个必然性的判断都可以指向众多的社会不正常状况,笔者作为法律人,当然尤为重视法制方向的社会问题。
作者 甘超英
出处 《新华月报》 2013年第19期41-43,共3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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