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尽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根据注册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但商标的实际使用在商标权利的维持方面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就是这一角色要求的根本体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4条第4项也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在实践中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为理论与实践所针砭,并成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所论及的重要内容之一。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40-44,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