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判决时已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问题,六部委规定“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法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第1款亦已作规定。而对判前尚未控制的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适用第64条及判决的后续处理,做法较为混乱,亟需予以理性规制。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61-66,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