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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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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案日益增多,依何法律价值判断侵权责任人争议较大,实践案例对公用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责任大小的判决有很大差距,不同地方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法。为有效寻求侵权责任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并获得更好的救济,本文借助几个案例对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抗辩事由,试图运用现有法律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深入剥析,以对实践起抛砖引玉之作用。
作者 关一谱
出处 《前沿》 2013年第14期68-69,共2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2012年度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立项(项目编号:YJ1228)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第472页以下.
  • 2郑金雄:《谁来管管"咬"人的公共健身器材》,人民法院报网,ht-tp://rm:b.chinacou:.org/public/,2009年5月8日.
  • 3尹志强,主编.物件及动物致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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