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费时经年、至今尚未最终完成的我国《预算法》修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基础法理方面的共识依然相当欠缺。在这种情况下,修订工作不仅难以抓住要害,而且易受权力之争的影响,从而导致这部"财政宪法"无法获得法理基础的深度滋养。本文认为,唯有遵循《宪法》确立的预算授权框架并在新《预算法》中对其作操作性建构,确立基于预算授权的预算规制在政府财政事务规制中的最高地位,才是对法理基础的真正回归,进而为充分激发预算制度的潜在功能和最终产生一部高质量的《预算法》提供可靠保障。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2013年第8期126-135,共10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民友好型政府预算报告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1YJA63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