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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的适用范围中不宜增加“上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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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文种"函",公文著作中时有"上下级机关也可以直接用函行文""函有时也可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观点,这是对行文关系乃至公文处理法规的曲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后,此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积非成是的做法和错误的理论观点纠正起来难度很大。
作者 栾照钧
机构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出处 《秘书》 2013年第9期9-12,共4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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