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善"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念和要素之一,在"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本善"的解释在其正义理论中占有重要位置。罗尔斯提供了对"基本善"的三种解释,即"善的弱理论"解释、"公民需要"解释和"人际比较"解释。第一种解释基于合理性的善和心理学,第二种解释基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第三种解释则是一种功能性解释。只有"公民需要"解释能够作为解释"基本善"的独立进路。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14,共5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