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当中,关于羁押审查的修改条款主要是第八十六和九十三条。尽管在制度构建上尚不完善,但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该制度变革方面的巨大进步,促使了检察机关必须改变以往在羁押审查过程中的行政化思维,具有历史性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由检察机关作为羁押司法审查的主体虽然有其客观的原因,但毕竟与司法审查中立原则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不符,故我们需要检察机关做出相应的职能变革来妥善应对。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4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