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的立法现状对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对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条件、内容、制定和修改程序、效力范围及责任等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单位等并不重视业主自治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甚至连法官都没有将业主自治规范按照管理型规范进行确认和审查,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明确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3年第14期44-46,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基金
唐山师范学院城市文化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项目课题(编号:JD2012-0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