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非复议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可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存在过三种司法态度:以案例为载体的默示允许态度、以司法解释为介质的暧昧允许态度以及以董永华案为标志的明示允许态度。从这三类司法态度的归纳和分析入手,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问题时的不同进路和途径,这其中的判断标准可以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判断提供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同时也说明,当前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运用解释学的方法阐释抽象的法律条文具有助力作用。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93-99,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