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近以来,投资条约中普遍存在的保护和安全标准的适用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实践中,其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实体安全还是应该扩展到实体安全之外的法律、商业环境等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其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争议。针对我国现行投资条约中保护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我国应采取将其适用范围扩展于实体安全之外并将其与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相等同以及充分利用非排除措施条款加以应对。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12-118,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13XNH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