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与刑之间既存在正向的制约关系,有时也存在逆向的制约关系。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在论及罪与刑的关系时总是强调罪对刑的决定作用,亦即采用"由罪而刑"的正向定罪机制。然而,完整、真实的罪刑关系是定罪对刑罚并非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亦即刑罚对定罪有时也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刑对罪的制约作用通常体现在是否定罪、选择何种罪名以及罪数的确定等方面。在刑事疑难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可以采用"由刑而罪"的逆向定罪机制,即以量刑公正为基点从相关的数个刑法规范中选择合适的罪名,以实现罪刑均衡的目标。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28-135,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FFX005)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2013)D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