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且该种情形的职工享受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全部同等工伤保险待遇。不过,该条款实施以来饱受争议。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虽然涉及到该条款的执行细节问题,但只是为便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尽早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出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在第六条中对上报时间进行了明确,即"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现实中,该条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却引发和遭遇了一些法律尴尬和道德伦理思考。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第10期57-58,共2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