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建构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规制体系之间的矛盾。而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主要依赖于行政上的取缔和刑事上的严惩。这种做法既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同时也违背了法律规制体系的阶梯性要求。应当增设民事规制,注重行政措施前期的介入,限制刑事措施的适用。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33-36,78,共5页
Zhejiang Finance
基金
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调研项目(集资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
编号2011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