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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公办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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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浙江省教育厅消息,浙江省将全面建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的县域内交流制度。按照新规,浙江省内的公办初中和小学,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都应调入县域内的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其中,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
出处 《基础教育改革动态》 2013年第17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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