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了2013年《民主与法制》第20期的文章《环境诉讼这半年》,知晓重典治污已成为治理环境污染的一剂强心针,众人无不为之欣喜。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4种环境污染罪行,并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这表明了法治“重典”治污的态度,但重典治污能否从文字变成行动,还需谨防执行难。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3年第26期29-2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