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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赃款用于招待支出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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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支部书记邵某和村委会主任袁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征地树木补偿款20万元平均私分。袁某分得赃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支出.而邵某却将分得的赃款全部用于村里的招待支出。请问,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3年第26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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