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确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但税法实践中较少适用该条款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从一起滥用税收协定一般反避税案来看,该条款适用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和"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中的两个"合理"可以划定税收筹划权和纳税调整权的边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而节省税收成本的私法上的安排是否得到税法保护的标准,而税务机关行使纳税调整权而否认避税安排的公法上的权力必须适当,其所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必须谨守谦抑之本分——"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并可受司法之检验。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92-101,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府际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12SFB30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