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了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其法规范适用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有所区分。不可抗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适用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免责效果上,不可抗力原则上只能免除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处理《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与分则"环境污染责任"一章、《环境保护法》及其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要注意环境污染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竞合时抗辩事由的选择。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1-107,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总则适用问题研究”(11BFX0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JJD820015)
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培育计划“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法域的互动与融合”(2012FRLX1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