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劳动争议在我国呈不断发展的趋势,一些典型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集体劳动争议不应当直接定性为群体性事件,而应当根据争议产生原因不同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治理权利争议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履约责任,并建立社会化的调处模式。治理利益争议应当视其为市场经济中必然发生的常态现象,确认劳资之间的缔约自由,逐步建立集体谈判的法律框架。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42-148,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劳资协商法律机制研究"(11CFX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